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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 本规划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 二、制定原则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分配政策;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其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三、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式分配股利。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年应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和有关条件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配和中期股利分配)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5%。 公司在会计年度盈利,且无弥补亏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但公司董事会做出的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中的现金股利分配金额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应当在利润分配预案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或披露现金股利分配金额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 四、决策机制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监事通过。若公司当年度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并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五、其他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需求情况,可以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的调整,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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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